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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相关制度与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本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本会关联交易不损害本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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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本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本会关联交易不损害本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四)本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本会的发起人、理事大多数来自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本会之间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本会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本会的创始人、发起人、本会的理事、监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本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三)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本会关联人在机构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十二条 本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本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第十四条 本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本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白准确地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本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本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根本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本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本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第五条 本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第六条 本会根据规定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会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九条 本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条 本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本会官方网站、本会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本会官方微博、本会官方微信、本会年度报告、中国社会组织网、慈善中国网站、民政部指定媒体、本会中心网。

  1.理事会审议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秘书长是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处应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将信息公开的职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工作中。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

  (八)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1.本会启用印章为公章、党组织章、团组织章、财务章、法人章。印章由办公室保管,财务类印章由会计保管。

  2.各种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手续。本会印章和财务类印章由负责人批准使用。

  3.所有文件用印应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各种公章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携出保管部门,如需携出单位,应由公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监印。

  4.印章由专人保管,在安全、加密柜、橱中存放,加盖印章须由公章保管人亲自操作,公文及重要印件须建档备查。

  4.使用介绍信须按内容逐项填写、登记,文字要简洁明确,注明工作任务或目的,并认真填写存根、有效期、骑缝号、日期,加盖印章、骑缝章后方可使用。

  5.一般不开空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要时,须在存根栏写明用途及要求,如未使用,应退回办公室注销。

  6.各部门须携带登记证书外出,须填写登记证书借出审批单由负责人批准,并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本规定权属陇南光明公益联合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公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使用管理规定》废止。

  为加强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管理,规范法律行为,保障本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是指本会与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种类型的协议文件,以及与协议文件有关的各种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本会对外进行项目合作,需要签订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由承办该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由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阅。起草合同及法律文件时,在条件适用的情况下,应使用本会已有的合同或协议模版。如果没有适用的合同或协议模版,由经办该项目的具体人员起草。必要时,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由律师直接起草。

  (一)凡本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应统一贯彻“先审查,后签约”的原则,即除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外,所有合同及法律文件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本会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后,方可最终签订。

  (1)项目经办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起草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文本、项目背景等相关资料以及对法律顾问书面审查的需求发送给本会负责人,同时抄送秘书长。

  (2)秘书处进行编号登记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待审查的合同或法律文件的文本、项目背景等相关资料以及对法律顾问书面审查的需求发送给本会法律顾问,同时抄送项目经办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和秘书长。

  (3)项目经办人应向法律顾问介绍项目的背景情况及合同及法律文件所要达到的目标。

  (4)法律顾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合同及法律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专门技术性咨询。对于目的不清、权利义务不明或背景资料不全的合同及法律文件草本,法律顾问有权退回该项目承办部门,要求做出补充说明后,再进行审查。

  (5)法律顾问应在收到有关审查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书面审查意见。特别紧急和特别复杂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期限由分管该项目的本会主管领导与法律顾问另行商定。

  2.不适于采用书面方式审查,以及需要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起草、签订的重大合同及法律文件,可安排法律顾问直接参加有关考察、调研、谈判等工作。

  (三)项目承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对送审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制定最终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再行报送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该文件终审确认后,方可由本会最终签字盖章。

  (四)凡经法律顾问审查过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均由项目承办部门留档保存,同时保存法律顾问的书面审查意见。

  本会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过程的相关事项,包括合同或法律文本的名称、审查过程的起始时间、项目经办人、具体经办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否书面提供法律意见等。

  (五)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在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及法律文件任何一方单方就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审查程序。

  1.不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查手续,使合同及法律文件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本会造成损失的;

  2.不认真对待法律顾问建议,致使合同及法律文件出现法律问题或酿成纠纷而给本会造成损失的。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延误合同及法律文件谈判和签约进程;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文本的尾页上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签署日期及加盖机构公章,两页以上的(含两页)文件,须加盖机构骑缝章。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签订后,负责该项目的承办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及法律文件。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需要几个职能部门配合完成的,应由分管该项目的主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履行。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的过错造成本会的单方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承担内部行政及经济责任。

  (一)如在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并提供以下材料和情况: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纠纷拟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项目承办部门应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协商谈判等活动。

  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所有诉讼案件,包括项目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本会领导指定的案件及法律顾问认为应该采取诉讼手段解决的案件,都应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批准授权,由法律顾问代表本会处理。

  (一)为了便于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履行和对项目的管理,凡本会对外签订合同及法律文件,除具备合同及法律文件必备的条款外,必须在合同及法律文件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行名、银行帐号等必要内容。

  (二)行政部门负责合同及法律文件的档案管理,并制订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所有合同及法律文件均由本会行政部门统一编号。

  (三)合同及法律文件签订后,合同及法律文件正本及扫描电子版由本会行政部门统一保管。行政部门还负责登记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过程的相关事项并保管该记录。

  (四)所有洽谈资料的原件、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过程中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一并由项目承办部门按本会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管。

  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记录合同及法律文件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件。

  七、本规定权属陇南光明公益联合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废止。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类别立卷,以年度为线索本会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结束后及时交办公室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档案意识,凡反映本会工作的一切有效资料和文字记录都属于本会档案应留存的历史资料。

  第五条 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

  第六条 办公室要主动跟踪各类档案的生成过程,主动向有关方面和人员索要相应资料。

  第七条 办公室应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及时主动收集、整理、认定。并按照具体工作需要,准确、及时地提供档案服务。

  第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管理好平时文档。

  第十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归卷。

  第十二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9.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八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办公室负责组卷、编目。

  第十九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第二十四条 案卷一般仅供在办公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的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接受捐赠相关活动,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包括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于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捐赠。非限定捐赠是经捐赠方同意,可由本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捐赠。

  第三条 有意向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本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三)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四)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财产种类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本会留存备查。

  第八条 本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认入账价值。

  第九条 捐赠人指定公益项目的,本会将对指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后审批。捐赠人没有指定公益项目的,由本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审批使用。

  第十条 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本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项目;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使用受赠财产开展的项目和活动,应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本会采购的物资和服务性价比最优,同时保证项目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日常办公和项目执行所涉及的物资和服务类采购管理。

  第五条 本会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本会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七条 本会货物或服务单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具备条件的,经内部程序审批通过后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具备条件的,经内部程序审批通过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须成立至少三人组成的采购小组,采购行为须由采购小组成员全部签字同意才可进行;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采用询价采购的,由秘书处和相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澄清有关问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或第三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小组决定,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六)招标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为5天。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标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再订立与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成立邀请小组。邀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三)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邀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邀请文件。

  (四)邀请。邀请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邀请。在邀请中,邀请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邀请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邀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秘书处和相关部门组织三名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以性价比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一次性在一家供应商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附供应商询价、比价、选择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经会议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是指急需的采购项目、涉及战略合作伙伴的采购项目、外部机构指定的采购项目等情形的协议采购方式。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应为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或具有某一方面专业技能的个人。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会规章制度和党纪党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本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

  第四条 本会安全管理员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会的安全技术具体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对本会的安全管理负责任。

  第五条 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负责。

  (六)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一)对本会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应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本会应急救援演练;

  (三)定期检查本会安全状况,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落实安全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四)指导本会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负责安全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提高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务必对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确保员工、服务对象安全以及本会平稳安全运行。

  (五)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工作人员要掌握消防器材分布情况、消防设备的操作技术和逃生要领,防火通道要畅通,消防器材要完备,确保办公场所安全。

  (六)确保用电安全。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等,防止超负荷用电;经常检查电线、空调等设备运作情况;做好防范措施,预防触电事故发生。

  (八)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并消除本部门、本会的安全隐患。

  (二)掌握所在岗位消防器材分布情况、消防设备的操作技术和逃生要领,防火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备,确保办公场所安全;

  (三)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

  (四)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日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第十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服务投入应给予保证,保证安全投入能满足安全服务的需要;负责对安全服务投入资金的审批,审查监督安全服务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安全服务的需要,负责本部门安全服务投入资金申请,监督本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如安全联锁、报警、监测、防触电、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一)安全投入作为本会的安全投资专款专用项目,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转给其他项目;

  (二)各部门根据安全服务投入计划,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安全投入项目,项目完成后报办公室对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单位中存在的隐患,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水平。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安全领导小组,由(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员、各部门负责人)【根据组织实际情况填写】组成,负责对本会的各专项检查、季度检查、节假日检查等,督查本会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审定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方案,督查落实相关应急预案,保证安全整改资金的投入。

  (2)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

  (1)按照消防、电气、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各场所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安全检查形式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等。

  由第一责任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会的场所、设备设施、环境、人员、作业活动等进行全面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1)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

  (2)节假日前后,员工注意力较为分散,容易发生事故,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三)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安全管理员负责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安全检查相关记录、表格均需存档保存,以备查看。

  (四)与承包方(物业管理公司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方(物业管理公司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

  (一)定期召开本会安全例会,第一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参加,总结半年来的安全隐患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对下半年的安全工作重点作出部署;

  (二)每年年初、末分别召开本会安全工作会议:年初时本会领导部署本度的安全工作任务,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本会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政策、安全法规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本会的安全情况及所涉及的安全基本知识;本会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有关本行业的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成员则是各部门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部署、落实本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划定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下班后,应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需要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本会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规定和要求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消等消防设施、器材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特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员等人员,应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和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本会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三)进行装修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二)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第三十二条 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安全工作计划档案、消防档案、车辆安全及交通安全档案等。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会议资料等;

  (三)本会安全生产文件、安全培训学习资料、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本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传送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本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接受采访、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形式,主动宣传本会的重点和重大举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制度性安排。

  第四条 本会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本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或其他原因致使新闻发言人岗位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重新审议确定并进行更换。

  (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本会新闻发 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会新闻发布工作,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解读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涉及本会业务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新闻发布。对涉及本会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争取引导社会舆论。

  (四)信息公开。推动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新闻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 新闻通稿、视频直播等。发布渠道包括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传播渠道。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统筹新闻发言人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材料,督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准确无误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九条 本会提供新闻发布材料的部门应当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本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本会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本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条 本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本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本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八条 本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本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二)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和外聘投资专家组成,人数3-7名单数组成。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三)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 本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本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相关。

  第十六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关于“本会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机构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权属陇南光明公益联合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